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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本月起实施 申请仲裁不再收费
呼和浩特在线 2008-5-9 9:08:23 来源:北方新闻网
核心提示: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它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能够给劳动者带来哪些实惠,又将对用人单位产生什么影响?5月7日,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副科长左静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不再收费 5月5日上午,记者在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访时,见到了从乌兰察布市来呼打工的张志华。通过交谈记者得知,23岁的张志华为了给妹妹凑学费,去年7月到呼伦贝尔北路一家名为东北家常菜的饭店打工。工期结束后,由于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无法与饭店方达成一致,他决定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是当时张志华经济拮据,无法预先缴纳费用,最后在几个工友的帮助下,才解了燃眉之急。张志华告诉记者:“听说从五一开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我过来了解一下,以便以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长期以来,劳动仲裁费是国家的法定收费项目,劳动仲裁当事人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预先缴纳费用。记者了解到,因为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大多是收入不高的弱势群体,劳动仲裁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虽然劳动者如果胜诉就不需要承担仲裁费,但是预收费用毕竟形成了一定的维权门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将不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仲裁时效延长至1年 5月4日,罗亮告诉记者,2003年5月,他进入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易生广告公司工作,当时,他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下旬,公司老板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以罗亮没有完成任务为由单方面解除了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罗亮要求老板支付辞退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但是老板敷衍他说要研究一下,由于他急于找工作,就把事情放下了。今年1月,当罗亮再次联络老板时,被老板一口拒绝。他一气之下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因为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被仲裁机构以申诉时效已过的理由驳回。就这样,罗亮失去了本应获得法律支持的经济补偿金。 采访中记者得知,按照原有规定要求,仲裁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申诉时效丧失了获得法律支持的机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延长至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追讨拖欠的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期的限制。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仲裁审理时间缩短32天 据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后,对于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审理时限也大大缩短。根据之前相关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受理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果案情复杂确实需要延期的,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这样算来,仲裁审理时限最长达到90天。湖南籍农民工唐寨雄对记者说:“如果一旦劳动仲裁,90天的审理时限对我们来说确实有点儿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少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一旦打起劳动官司,就会停工,生活无着落。因为拖不起时间,不少劳动者最后都选择了放弃维权。左静说:“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15日。这就意味着仲裁审理时限最长不超过60天,比以前大大缩短了。此外,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是在7日内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现在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必须5日内给申请人答复。这样算下来了,从申请仲裁到裁决,整个审理过程至少比原来缩短了32天。” 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记者了解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有在存在法定特殊情形下才可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另外,本条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经过仲裁后再经过法院二审终审)作出了重大突破。 举证责任倒置 5月4日,市民王刚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遭遇。今年年初,王刚与一家木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辞职。事后,他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他在申请时既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拿不出工作证、工资单,结果仲裁机构认为他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使王刚很被动。王刚说:“申请仲裁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交费单,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但是公司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无疑占据着信息和资源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我根本无法取得。”采访中,记者得知像王刚这样情况的劳动者不在少数。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凭借调解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5月6日,家住新城区团结小区的徐丽对记者说,去年年底,她与所在的工作单位芬芳馨宾馆发生了劳动争议。宾馆拖欠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共计7000多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但是,调解过后,宾馆一方却迟迟不履行。徐丽说:“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很快就达成了统一的意见,可是对方不予履行,这调节协议书岂不是不起作用?”据了解,今后这一现象有望得到改善,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明确规定,经过调解达到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加上调解员签名并盖章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扩大 左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与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受理案件的范围。除了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以外,新法还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先行裁决制度正式建立 王云是一名来自甘肃的民工,一直和同乡在呼和浩特市的各个建筑工地上干活儿。5月6日,他告诉记者,2000年他和同乡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干了1年,可是临近年关的时候,他们也没有拿到一分钱。最后,他们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法庭,但是由于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周期,那一年他们都没能回老家过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款规定,标志着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史上正式建立起先行裁决的制度。左静说,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已经查明的一部分事实,预先进行仲裁的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劳动者的工资,致使劳动者生活无保障;或者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等,这类劳动争议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事实非常清楚,并且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仲裁庭裁决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一些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资又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由于一些社保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样就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新法还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条件是只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就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此外,还特别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务派遣单位负连带责任 金师傅是
呼和浩特
市一家事业单位的保安,2005年,他曾前往广州市打工,应聘进入一家保安公司,被派遣到当地一家私营企业当保安。由于这家企业的业绩不佳,为了节约开支,辞退了很多员工,金师傅也被辞退了,但是这家企业还拖欠了金师傅3个月的工资。金师傅找到他应聘的那家保安公司,要求该公司为他追讨工资。保安公司在数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便对这件事置之不管了。最终,金师傅也没有要上那3个月的工资。 左静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为了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在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如果权益受到损害,不仅可以将具体用工单位列为被申请当事人,还可以同时将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 根据以前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而且,按照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体制,通常按照行政区划层层划分。 而新法对旧条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不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要从争议案件的多少,对当事人的方便程度等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其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可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左静说,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所在地与其经营所在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者的工资关系所在地有所不同,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或者是劳务派遣的员工,如果这些“地域不同”一旦跨越了不同的行政区域,更是涉及到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问题。新法显然是从当事人经济与方便方面着想,授权给当事人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对于劳动者而言,既节约时间也节约维权成本。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增加其路费、餐饮、住宿等成本,本条规定确立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 文/本报记者 侯 锐 邓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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